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24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陳秋華 律師 王雪娟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謝家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