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志斌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茲因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