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代理人 陳逸軒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志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詩怡
一、債務人邱志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邱志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詩怡清償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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