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親字第4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於民國86年1月30日認領原告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908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兩造是否存在父女關係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認領無效判決除去之,故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當時其生母乙○○與被告並不相識,兩人係於86年1月28日結婚,故被告雖於86年1月30日認領原告為女,但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之事實,有戶籍謄本3件、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所96年3月2日羅鎮戶字第0960000585號函附「出生登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博微公司)之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各1件附卷可稽,並為被告到庭自認屬實。依博微公司96年4月12日之諮詢報告單記載:「送檢註明為甲○○與丙○○之檢體,其DNASTR系統存有8個基因座型別矛盾,即甲○○與丙○○間應不存在血緣關係。」,故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應堪信為真實。綜上,被告雖於86年1月30日認領原告,但因為兩造間並不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依據首開判例意旨,應認兩造間之認領無效。從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86年1月30日認領原告之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惟因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逕行認諾,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逕予自認,而原告又陳述願意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81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5月日
書記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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