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葉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一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