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922號債權人 蔡淑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文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提出受有薪資損失新台幣4,000元之證據資料。
三、釋明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法律依據。
四、債務人賴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