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七年度除字第二七五號聲請人 黃孝二李明珠 之繼承人
黃偉雯 即李明珠之繼承人 黃偉立 即李明珠之繼承人 黃偉慈 即李明珠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696│1,000│1張│10│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5│1,000│1張│├──┼──────────┼───────┼───┼──┼──┼──────────┼───────┼───┼──┤│2│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697│1,000│1張│11│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6│1,000│1張│├──┼──────────┼───────┼───┼──┼──┼──────────┼───────┼───┼──┤│3│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698│1,000│1張│12│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7│1,000│1張│├──┼──────────┼───────┼───┼──┼──┼──────────┼───────┼───┼──┤│4│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699│1,000│1張│13│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8│1,000│1張│├──┼──────────┼───────┼───┼──┼──┼──────────┼───────┼───┼──┤│5│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0│1,000│1張│14│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9│1,000│1張│├──┼──────────┼───────┼───┼──┼──┼──────────┼───────┼───┼──┤│6│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1│1,000│1張│15│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10│1,000│1張│├──┼──────────┼───────┼───┼──┼──┼──────────┼───────┼───┼──┤│7│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2│1,000│1張│16│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11│1,000│1張│├──┼──────────┼───────┼───┼──┼──┼──────────┼───────┼───┼──┤│8│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3│1,000│1張│17│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12│1,000│1張│├──┼──────────┼───────┼───┼──┼──┼──────────┼───────┼───┼──┤│9│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04│1,000│1張│18│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713│1,000│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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