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993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瓊宜
被 告 展立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