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豔妍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豔妍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朱豔妍因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至95年12月14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3月19日以96年度簡字第60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關於宣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