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6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31日犯竊盜罪,本院以96年度豐簡字第293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79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