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五月八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二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二六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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