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4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聖軒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87、5290、6990、16990、22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馮聖軒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略以:被告馮聖軒(其餘被訴犯行均經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8年11月間,於網路交友軟體平臺使用「澈」暱稱並結識告訴人 李婉凰 ,且被告前業已陸續利用告訴人同情心而向其借款;因告訴人本身亦亟需現金使用而於108年11月18日以LINE方式向被告要求償還先前借款,被告當場推託並要求告訴人再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告訴人先行拒絕,被告隨即基於強制犯意,於同日以LINE傳送內容為:「(告訴人:
你他媽現在這個態度我不想了怎樣?)笑死,已讀不回?(告訴人:我沒有欠你)OK啊,大家走著瞧。(告訴人:我你他媽銀幕沒關你想怎樣?)反正名字報假的。隨便你。(告訴人:嗯。)不借你的損失而已。(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我是被你害的。(告訴人:好喔。)想騙我,不就還好我很聰明。放心你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沒有用。大家走著瞧。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資料了。你騙我不是嗎?(告訴人:我操你媽是欠你多少錢要這樣被你罵?幹你娘搞清楚你是跟我借錢你口氣可以再好一點。)嗯,是嗎?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言語而脅迫告訴人為借款1000元予被告之無義務之事;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並同意借款予被告,且由被告於同日騎乘由不知情之 施鳳珠 所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前往臺中市○○區○○巷00號超商接告訴人,且搭載告訴人前往臺中市○○區○○○路○○○號郵局提款機,並由告訴人於同日22時30分許,使用該郵局提款機而自其申辦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內提領1000元現金並當場交付予被告,被告取得現金1000元後隨即自行騎乘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逕行離去。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05頁、第227頁),本院認為本件係屬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依前揭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罪疑唯有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強制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證人施鳳珠提出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及機車租賃契約、告訴人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08年11月18日臺中市○○區○○○路○○○號郵局提款機監視畫面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坦認有於108年11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聯繫後,再騎乘機車前去向告訴人拿取1000元,惟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是告訴人口氣不好,先挑釁,一氣之下才會發送「放心你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資料了」、「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文句,且當時係告訴人欠伊錢,一直不還,才用借的方式跟告訴人要,去便利商店找告訴人時,告訴人也沒有怎麼樣等語。
五、經查:
(一)按強制罪,係以行為人實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之一,須行為人之手段令人感受具有強暴性或脅迫性始足當之。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被害人之身體,以抑制其抗拒或行動自由之謂;至於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加以威脅或逼迫,是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情節之成立,須以加害或以加害之旨通知被害人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以影響其意思決定之自由為其成立要件。至於是否屬惡害之通知,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斯時所受之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鄙之言或俚俗之語,非意在恐嚇、脅迫,且對被害人之安全並未產生危險與實害者,即難遽以強制罪相繩。
(二)本案被告於108年11月間,於網路交友軟體平臺使用「澈」暱稱結識告訴人,因被告前業已陸續向告訴人借款,告訴人即於108年11月18日以LINE向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當場推託並要求告訴人再行借款1000元,告訴人先行拒絕,被告即於同日以LINE傳送內容為:「(告訴人:你他媽現在這個態度我不想了怎樣?)笑死,已讀不回?(告訴人:我沒有欠你)OK啊,大家走著瞧。(告訴人:我你他媽銀幕沒關你想怎樣?)反正名字報假的。隨便你。(告訴人:嗯。)不借你的損失而已。(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我是被你害的。(告訴人:好喔。)想騙我,不就還好我很聰明。放心你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沒有用。大家走著瞧。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資料了。你騙我不是嗎?(告訴人:我操你媽是欠你多少錢要這樣被你罵?幹你娘搞清楚你是跟我借錢你口氣可以再好一點。)嗯,是嗎?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文句與告訴人,要求告訴人借款與被告,被告並於同日騎乘由施鳳珠所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巷00號超商接告訴人,搭載告訴人前往臺中市○○區○○○路○○○號郵局提款機,由告訴人於同日22時30分許,使用該郵局提款機而自其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內提領1000元現金並當場交付與被告,被告隨即自行騎乘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等情,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5290號卷第21至23頁,偵587號卷第149至150頁、第187頁,本院訴字卷第87至88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證述、證人施鳳珠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5290號卷第25至34頁,偵587號卷第176至179頁,本院訴字卷第142至156頁),並有李婉凰、施鳳珠指認馮聖軒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婉凰提出與「澈」LINE對話紀錄擷圖、李婉凰潭子頭家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照片、施鳳珠提出與「澈」、「軒」LINE對話紀錄擷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車紀錄、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捷隆實業有限公司)、施鳳珠與捷隆實業有限公司108年11月12日簽訂機車租賃契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臺中市○○路、遊園南/北路等路段108年11月18日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臺中市○○區○○○路○○○號郵局自動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臺中市○○區○○○路○○○號郵局現場圖、馮聖軒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等在卷可參(見偵5290號卷第35至71頁,核交524號卷第10至11頁),是此部分事實,固堪以認定。
(三)又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因為不知名網友以LINE傳訊息跟我說「假如不給他錢,便找人打我」,因為害怕,因此交付錢給對方。編號6(即被告)就是嫌疑人等語(見5290號卷第25至30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網友澈以LINE說要向我借錢,但我沒有錢,他恐嚇我說假使我不借錢給他,他要找人來打我等語(見偵5290號卷第176至178頁);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8年的11月間因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馮聖軒,馮聖軒使用的暱稱為「澈」。第1次跟馮聖軒在網咖見面,打玩電動回家後,馮聖軒有使用LINE向我借錢,我就借他2000元,第2次見面時,馮聖軒又跟我借錢,並且說如果不再繼續借他錢,他就不還那2000元,我就又借2000元給他,第3次馮聖軒說他的摩托車壞掉,叫我拿1000元借他修車,如果我不借他,他就不把前面的錢還給我,後來馮聖軒過來找我,載我去郵局領完錢之後,他就離開了。偵5290號卷第47到50頁LINE對話截圖,是從我手機擷取下來的,馮聖軒向我借錢時,我有感到害怕,因為他說如果我不借他,他就要找人來修理我、來打我,我回到學校之後,我朋友跟我說妳應該去報警,我才去報警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42至156頁)。
告訴人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指稱其收受該文字訊息後有產生恐懼,然依上開說明,仍須就被告是否有告知加害之旨及告知內容之過程等整體情節,自一般人之立場予以客觀判斷是否確屬於脅迫行為。
(四)而觀之告訴人與被告間108年11月18日LINE對話(見偵5290號卷第47至50頁),可見:
告訴人:你星期三要還我多少被告:拜託告訴人:你如果沒還我我自殺嗎被告:你如果在借我1000、我星期三、保證可以還5000告訴人:我就剩這一千被告:真的、我沒騙你告訴人:留下姓名電話地址我考慮被告:拜託了寶貝我真的只剩妳了、 倪安澈 0000000000告訴人:我又你寶貝了被告:地址如果我沒還、你報警、隨時都可以查到、我真
的沒辦法先給地址、我爸爸會打死我所以怎麼樣我都會還給你告訴人:地址拿來被告:我已經跟你說了、啊如果你他媽的還沒星期三的時
候來我家我要怎麼辦、就跟你說了名字電話我都給了告訴人:地址、快點被告:沒辦法、見面一千塊借我了、我當場賴給你地址、
可以嗎?告訴人:唉、我跟你說、你禮拜三沒給我、我直接報警OK嗎被告:好告訴人:可ㄇ被告:OK10.00左右我過去跟你拿、一樣全家可以嗎?我
爸爸現在還在家告訴人:不行、我不在那裡被告:你在哪裡啊、那我要去哪裡拿啊10.00?告訴人:?被告:不是啊我要去哪裡拿啊、10點我要去哪裡拿1000啊
、你騙我?幹你媽的你是騙我本名跟電話?OK你這樣玩我是嗎?OK你不要後悔欸告訴人:?幹你娘、我不能在車上、你他媽在車上怎麼看被告:殺小幹您娘拉他媽的、車上?告訴人:你現在是在威脅我是不是被告:誰會載你?告訴人:我出來吃飯、我朋友、你要這樣是不是被告:威脅?好像是我被你騙吧、不是說要借我、現在裝
傻是嗎告訴人:沒關係你繼續被告:繼續?告訴人:幹你娘我不用吃飯是不是被告:現在是誰騙誰告訴人:翻臉這麼快是不是被告:所以1000又沒有要借告訴人:我剛剛本來想借你被告:翻臉你套我話吧?本來?告訴人:你他媽現在這個態度我不想了怎樣被告:笑死已讀不回?告訴人:我沒有欠你被告:OK啊那大家走著瞧告訴人:我你他媽銀幕沒關你想怎樣被告:反正名字報假的、隨便你告訴人:嗯被告:不借你的損失而已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被告:我是被你害的告訴人:好哦被告:想騙我、不就還好我很聰明?放心你在去一次網咖
我一定抓你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被告:沒有用、大家走著瞧、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
資料了、你騙我不是嗎?告訴人:誰他們騙你、他媽、現在要不要接、(語音通話無
回應)、不接是嗎被告:不用啊你不是要叫你朋友跟我輸贏m、?告訴人:想要警察局見嗎、我幹你娘剛剛真的有想借你欸、
朋你媽被告:我怕你嗎?告訴人:我身上剩1200被告:你要報警快去、講的好像我很怕一樣告訴人:幹你娘、所以一句話、要不要被告:我他媽也是真的要還你錢、才跟你借的、搞清楚告訴人:我操你媽是欠你多少要這樣被你罵、幹你娘搞清楚
你是跟我借錢你口氣可以再好一點被告:哦、是嗎?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講
的台中妳的一樣我是被你害的為了陪你、為了幫你想辦法、幹您娘機掰告訴人:你到底要不要、一句話被告:我絕對弄告訴人:我數到三、你就說要還是不要、1、算了、(語音
通話取消)被告:要去哪裡拿、我問你告訴人:你爽就好、記得還錢被告:全家?告訴人:我沒要借你了被告:昨天的?告訴人:媽的被告:OK啊你就看看囉告訴人:弄得很像我拜託你跟我借一樣被告:要這樣搞我告訴人:你他媽記得還錢被告:剛剛在走路沒看手機告訴人:屁被告:我他媽以為你要借我、現在耍我?告訴人:我身上沒一千、信不信隨便你被告:那你他媽豪小我?呼攏我?告訴人:我你他媽都不用吃飯是不是被告:說要借我現在又沒有告訴人:幹你娘我原本想說看你可憐、結果勒被告:我在問你最後一遍、到底借不借告訴人:幹你娘嘴巴很厲害被告:借我我會還、嘴巴?告訴人:屁被告:那你試試看、看我會不會找人告訴人:我不會再相信這種鬼話了被告:繼續我看你被人包的時候、敢不敢這樣跟我講話告訴人:我幹你娘被騙太多次了被告:好啦你繼續、我等你、繼續告訴人:所以你他媽還不還錢、我操你媽借你三千不夠仁至
義盡、幹你娘得寸進尺要有限度、不用看我好欺負在那邊嘴砲被告:嘴炮?試試看囉、繼續我等你嘴完、抓到的時後一
次打告訴人:所以你還不還被告:你也很厲害沒1000騙我說要借我叫我給名字電話地
址、然後一直逼問還不還告訴人:操你媽被告:結果根本他媽的狗幹沒要借告訴人:沒看上面打的是不是被告:你在罵髒話、我直接打、你試試看告訴人:一開始看你可憐啦、來被告:來輸贏?告訴人:有沒有要還錢、一句話被告:你給位置我直接過去、輸贏?告訴人:有沒有要還錢、一句話被告:妳沒要幫我解決車子的事情、我根本沒辦法還、所
以抱歉囉告訴人:幹你娘你他媽一開始有說是車子嗎、哇都妳在講的被告:你可以在罵一次試試看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故意拖延
時間不借我、我說的是Gogoro、不是他媽的汽車、你在低能殺小、我現在就問你我10.00去全家找你拿、1000就好、星期三我就可以還給你5000、我們和平不要在吵架、我就這樣問你、如果沒有還是要繼續騙騙騙那就什麼都不用說了、裝忙?(語音通話未接來電)告訴人:我在跟我媽講電話、為了你我叫他先匯500給我被告:所以呢?告訴人:到底想怎樣被告:可以借、還是不行告訴人:我問你被告:你好歹ㄗ也要跟我講、我要去哪裡找你拿告訴人:你跟別人借錢是這種態度嗎被告:我跟你講、我會還、好了別吵了、我星期三晚上告訴人:我真的沒有欠你被告:大概10.30、跑完、我跑完告訴人:好好講話不行嗎被告:開車過去找你、還給你、可以嗎?啊你能借了嗎?
我現在跟你好好講了告訴人:你現在有車嗎被告:還可以騎Gogoro、你到全家、我去拿、10.30左右
、可以?告訴人:我跟你說我不在那裡你聽不懂是不是被告:在哪裡啊告訴人:我在東別被告:幹、東區?告訴人:你再罵啊被告:跟誰、男的?告訴人:東海別墅被告:意思是叫我過去給妳朋友打?告訴人:不要來我沒差被告:東海別墅你跑那麼遠?告訴人:隨便你被告:屁、要去東海哪裡找你告訴人:(傳送位置地圖)被告:東海哪間7-1?跟誰告訴人:跟誰要怎樣了被告:意思是我過去要被你朋友怎樣是嗎、那我叫我朋友
一起過去、你10.30在東海商圈外面那邊等我告訴人:不用、我在一間店等你被告:不用現在又不借?告訴人:三小啦、幹你娘被告:哪間?你朋友的店是嗎?告訴人:在便利商店等不行是不是、你知道外面很冷嗎被告:好哪裡的告訴人:你就繼續嘴砲被告:啊你朋友在不再、我就問你告訴人:等一下被告:反正我叫我朋友開車在附近等我、啊如果我怎樣我
就叫他過來、10.30大概45分東海7-11?東海第一間的7-11商圈那邊大馬路告訴人:不被告:到底、不什麼、到底又不什麼、不要一直耍我好不
好到底能不能、不然請問你要在哪裡等我、一下借一下又更改時間、你可以快一點嗎?我爸爸等等又回來了告訴人:我說我在吃飯年聽不懂嗎被告:東海哪裡啊、你好歹告訴我、幾點過去?10.30-45
分可以?告訴人:(傳送位置地圖)被告:你會先領好吧!我過去拿了、就要趕快回家、你要
怎樣的話星期三、還你錢時、再說可以、我過去了、10.多到、記得接電話、可以?告訴人:你現在不行?被告:我現在出發了啊、過去要時間啊、你以為我家哪裡
都近?我過去了、到底可不可以、不要放我鳥告訴人:你很煩到底要不要來、幹這裡的提款機不能領被告:換、別間、我在半個小時到、我在文心路了、等我告訴人:唉被告:跟你講了、在飆了、要等我啊車子那麼多、今天是
你跑到東海去欸、我在半個小時絕對會到、你就等我、人呢?我在澄清了、你在哪裡啊、一直已讀不回、我到底要去哪裡找你給我位置啊告訴人:..、你害我朋友丟下我了、我現在坐在全家裡面哭
、我也沒有領到錢、你要怎樣都隨便你了被告:殺小、郵局可以領啊告訴人:沒有郵局、你要怎樣都隨便你了被告:媽的、我都要到了告訴人:嗯、隨便你被告:你耍我?是嗎?告訴人:我已經沒有什麼好失去了、我在全家、要打就來吧被告:你在哪告訴人:最好把我打死被告:好告訴人:謝謝被告:等我、幹、哪裡來的、全家、騙我?告訴人:(傳送位置地圖)被告: 東海裡 ?怎麼可能不能領、7-11全家一堆、騙我過
去?等等就知道了告訴人:算了、拜拜、你這輩子不會再看到我了被告:騙我?我都要到了告訴人:永別被告:你不要在搞我了哦幹、你在全家等我、我去救你告訴人:不用了、因為你、我也什麼都沒了、你幹嘛跟我借
錢、你真的想看我死嗎、你如果不跟我借錢我明天就回高雄辦事了、現在我已經要被退學了、我什麼都沒有了、(語音通話無回應)被告:我朋友、要來了、郵局等我、人呢?在哪裡、幹郵
局都沒看到你勾稽上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初始欲向告訴人借款時,語氣尚屬平和,其後因自認遭告訴人戲耍,始陸續傳送「放心你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資料了」、「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文句予告訴人,所使用之語氣雖較激烈,然依整體對話過程觀之,應僅係被告出於上開不滿,一時性之情緒反應,尚難認係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況對話過程中,告訴人亦不斷以「三小啦」、「幹你娘」、「操你媽」等較鄙俗之字句回應之,同時表示被告只是在打「嘴砲」,顯見告訴人並未因被告傳送上開訊息而有心生畏懼之情;再依告訴人詢問被告「到底要不要來」之語,及傳送自己位置訊息與被告,嗣後並由被告搭載前往提款後交付被告等情觀之,更足認告訴人就是否借款與被告乙事,仍有完全決定自由,無因被告前揭較激烈之語句而受影響甚明。
(五)從而,被告於向告訴人借款時,雖曾傳送較激烈之文句予告訴人,然尚難認係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告訴人亦未因而心生畏懼致影響其借款之意思決定自由,依上開說明,無從認被告有脅迫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情,而遽以強制罪對被告相繩。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尚無法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被告有脅迫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犯行,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此部分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