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85號上訴人 王寶富 被上訴人 康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