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原告 魯桂銣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被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被告 吳萬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 楊仁彰 ,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楊仁彰應於110年5月10日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