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8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志誠 、 陳信哲 、 周慶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