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640號聲請人 李衍志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9月8日刊登於新新聞報,而聲請人已調查被繼承人之財產、調閱土地及建物謄本、戶籍資料、申報遺產稅、編製遺產清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向高雄市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甲○○遺有座落高雄縣○○鄉○○○段24、24-3、163、192等地號土地;高雄縣○○鄉○○○段127-1、127-4、266、296、297、298、299、306-1、620、708等地號土地;高雄縣○○鄉○○段39
4、387、721等地號土地,及其門牌編號高雄縣○○鄉○○村○○路79之4建物乙棟,上開不動產總值計新臺幣(下同)4,366,552元。今公示催告期間雖尚未屆滿,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業經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期待由其親屬會議酌定之,另參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以不得低於孳息收入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為報酬酌定標準,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60,000元,以便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權,
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民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被
繼承人之死亡除戶謄本、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岡山分局98年11月5日岡稅分房字第0988524679號函及隨函所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高雄縣○○鄉○○○段24、24-3、163、192;高雄縣○○鄉○○段387、394、721;高雄縣○○鄉○○○段127-1、127-4、266、306-1、620、708、296、297、298、299等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國有財產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新新聞報廣告刊登證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10月16日雄院高96執正字第121125號第一次公開拍賣通知、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等件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上開土地及建物共18筆,合計現值4,366,552元,有上開遺產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參,其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除此之外,即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又聲請人業已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及強制執行程序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5,0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管理遺產報酬不得依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僅供法院斟酌,尚非為據以論酬之依據,併此敘明。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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