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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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錦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40
9號、101年度偵緝字第45號、101年度偵字第466、1509、16
27、1813、1825、1913、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錦華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錦華因涉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本案所涉加重竊盜犯行多次,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
101年3月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且被告坦承知悉己身遭通緝等情,卻沒有主動到案;又其於前案竊盜案件尚於法院審理時即再度為本案部分竊盜案行,所涉犯行次數不少,嗣為警方緝獲始行到案,是以確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