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許凱宏 被告 廖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10萬4,780元未具繳納,經本院於10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限期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收受送達後已經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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