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邱好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正園 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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