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41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聲請人即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91號)略稱: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6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480號判決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五年,並於97年7月29日確定在案。乃受刑人竟先於緩刑前之96年12月11日,故意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該院於緩刑期間之97年11月17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418號判決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確定;再於緩刑期間之97年10月2日,故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該院於緩刑期間之97年12月11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548號判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核受刑人之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三、原法院經互核勾稽受刑人前述先後犯罪情狀以觀,認關此緩刑之宣告,核已難收其預期效果,因認本件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相符,原裁定准許之。
四、抗告意旨其雖先後犯有前述之犯罪,並經判處上開之罪刑屬實,但其乃後發之案件均屬情節輕微或偶發性之犯罪,其已有悔過自新之意,原法院未予詳察,遽予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實有未洽。
五、本院查:㈠受刑人甲○○○前因持有列管槍枝而於97年1月28日為警查
獲,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7年6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
480號判決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五年,並於97年7月29日判決確定;乃受刑人非特於「緩刑前之96年12月11日」,故意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致經該院於緩刑期間之97年11月17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418號判決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嗣更 於「緩刑期間之97年10月2日」,故意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致由該院於緩刑期間之97年12月11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548號判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此悉經原法院依職權核閱前開三案刑事判決無誤,且經受刑人供認屬實,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雖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後開二案之法益侵害及其違反法規範之情節均非重大,徵諸後開二案除均經判處較輕之刑(拘役四十日、有期徒刑二月),並均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即足析其梗概;然其首開持有列管槍枝案件對於國家社會法益戕害之深遠,實不待贅言!尤以受刑人非特於「緩刑前之96年12月11日」,故意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致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緩刑期間之97年11月17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418號判決拘役四十日暨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嗣更辜負該院予初犯改過自新機會之量刑美意,而於旨揭「嚴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持有列管槍枝案件之緩刑期間之97年10月2日」,故意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致由該院於緩刑期間之97年12月11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548號判決有期徒刑二月暨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則其不知惕勵己行、變本加厲態度之放縱,實亦可見一斑,自堪認關此緩刑之宣告,核已難收其預期效果;是倘不予宣告撤銷,終將悖離「緩刑制度係在予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機會之目的」。從而,原法院基於此上之認定,因認首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1款、第2款規定相符,乃准許撤銷受刑人之上開緩刑宣告。
㈡綜上,原法院裁定准許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應無違誤。
從而,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