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賠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決定書98年度賠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94年8月19日上午6點50分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到案,同日23時35分遭到逮捕,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94年8月20日收押禁見,該案於94年12月12日起訴移審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續予羈押,至95年6月13日始裁定交保釋放,聲請人一審雖經臺灣板橋法院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判決有罪,惟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判決無罪,並因檢察官未對聲請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羈押前1年收入高達217萬3400元,聲請人遭羈押並禁見,遭到財產上及精神上莫大的損害,依冤獄賠償法第3條規定,羈押1日以新台幣5千元計算,共羈押298日,爰依法請求冤獄賠償云云。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固得依冤獄賠償法聲請國家賠償,惟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則不得請求賠償,此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依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項規定,係指其羈押之發生,乃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94年8月19日經調查局約談,旋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以聲請人所犯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罪,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共犯在逃,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應予羈押,而於94年8月20日聲請羈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檢察官提出上開證據,形式上已足認聲請人甲○○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共同被告子○○、丑○○在逃,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再被告五人所犯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罪,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當庭諭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迄至95年6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始裁定具保停止羈押始告釋放,最後經本院於以9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惟查聲請人甲○○於調查局承認自己是泰晹集團之成員,卯○○或 陳易正 (指子○○)有需要詢問我專業意見的時候,我會利用下班時間到內湖去幫卯○○看一些傳票資料、金額,他們會問我一些專業的問題,他們也請我協助幫銳普申請銀行貸款額度,我是幫卯○○看銳普 公司 的部分傳票,他拿給我看,我就幫他看,泰晹集團我只是掛名,只作諮詢他們有專業的問題會問我(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48頁背面、第49頁),在94年7月23日(星期六)於桃園住都飯店2樓開會,與會的人有我、子○○、丑○○、卯○○、午○○、乙○○等人,主要是討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會計師對銳普公司查帳的問題,會議中得到由卯○○負責向交易所與他的姊姊 詹彩虹 溝通,銳普公司承認內部控制,確有嚴重疏失,請交易所給銳普公司改正的機會,於是卯○○就先走了,接著,子○○請丑○○把己○○(即先嘉公司的謝小姐)找來,討論會計師查帳事宜,謝小姐帶著庚○○在晚間8點多到達,...子○○向我表示,要我向庚○○說明會計師查帳需要注意什麼事情,於是我向庚○○表示會計師查帳時,要有交易單據、交易單據有沒有人簽名、有沒有入庫資料、入庫資料有沒有人簽名、存貨明細是否清楚、貨物賣予何人、客戶資料檔案是否清楚,並跟他強調不能因為莉家公司是小公司而使資料不齊全,...另外我還向他解釋,因為這次查帳的是銳普公司會計師,本來應該沒有資格查客戶的帳,但是現在交易所要求銳普的會計師,一定要看到客戶的資料,所以請庚○○務必配合會計師查帳,否則會計師不簽證的話,銳普公司就會完蛋等語(94年度偵字第14167號卷第132頁反面至133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我有在泰晹集團幫忙,我只是利用晚上之時間去幫忙,泰晹集團入主銳普時,進銷貨憑證我猜測採購單是從財務部那邊過來的,因為都是卯○○拿給我的,他請我看金額對不對,卯○○只是叫我看金額而已,且當時光電事業處的人員不足,所以由本公司幫忙處理,卯○○只給我看過他的傳票而已,掛名泰晹集團是為了逼泰晹集團還 霆寶 錢,所以他們要求我掛名,我就沒有意見,與子○○、卯○○開會,我只是把電腦帶過去,他們有問題,就會問我,我只有看過LICA的部分,且卯○○大部分給我看的都是進貨之部分,我只核對進之金額而已,我只有看發票金額跟傳票金額是否一致,給我看的金額大概加起來有上億元,知道三稽公司之財務是有問題的(94年偵字19428號卷第156頁至第159頁)。
94年3、4月間我利用晚上下班時間,替陳易正(指子○○)、卯○○審核他提出之空白信用狀格式...我都負責替他們看有興趣的公司之財務報表,我是在泰晹集團掛名財務長或財務長(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104頁、94年偵字第14167號卷第337頁),於原審聲羈庭時自己承認我在調查局所製作的筆錄都是按照我自己的陳述所記載的沒錯,我對於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也都是依照我自己的意思陳述沒錯,...我有在華邦掛名監察人,我在泰晹集團掛名財務長,因為我還有在霆寶公司擔任財務長,...我都是利用下班時間去銳普公司的,...我知道私募的事情,...我現在當然知道銳普公司假交易的事情,卯○○將這些供應商入帳的資料交給我審核,所以我知道與供應商的交易情形,但實際的交易我並不是很清楚,因為我只是做書面審查而已,卯○○要我幫他忙,要我看看傳票對不對,卯○○是掛名光電事業處的負責人,光電事業處當時並沒有財務、會計人員,銳普公司事實上我只幫卯○○看這些帳而已,而且我答應卯○○於八月一日到泰晹集團任職,而且我必須常去銳普催陳易正、卯○○關於三稽、霆寶欠款的事情,所以卯○○才會請我看帳的問題,並承認有與會計師到香港正大去查帳等(94年聲羈字第566號卷第16頁)。證人 馬中鈴 於檢察官偵查時亦證稱光電事業處的最高主管是副董事長卯○○,他兼任該處的總經理,成員有財務長甲○○、監察人辰○○、經理丑○○及他的助理巳○○、協理乙○○、董事午○○及子○○,就我所知,卯○○是負責管理整個光電事業處,甲○○是負責財務方面的事務,前述我代光電事業處製作的內部表單(請購單、採購單等),交給卯○○後,他會交給甲○○確認,丑○○則負責光電事業處進、銷貨事宜,巳○○會將相關的發票及出口報單交給我,乙○○是94年6月下旬才進光電事業處,他負責什麼我不清楚,但我知道他們在內湖設有辦公室,辰○○、甲○○跟我說光電事業處的業務特別,需要用預付款方式完成交易,且利潤較高,我曾代表銳普公司隨同會計師 張敬人 、癸○○、 施郁祥 及 羅偉哲 等人前往香港,與先到達的光電事業處人員甲○○、乙○○、丑○○等人會合,預計前往莉家公司、正大公司、井力公司瞭解銷貨狀況,但到了之後,光電事業處人員表示,正大公司的股東不同意本公司拜訪,井力公司的老闆回台灣不在香港,所以實際上只有拜訪莉家公司,直到現在我才知道光電事業處的這些交易全部都是假交易(94年偵字19428號卷第118頁至第119頁)。證人乙○○於調查局稱泰晹集團實際負責人為陳易正(指子○○)...財務長甲○○,94年7月間確有在桃園住都飯店二樓的會議室碰面,參加的人有...甲○○及陳易正(指子○○)和我,我是從該次會議中得知銳普公司與巨點、敏矩、月光燈、先嘉、瑋茂、麒正、正大及TOPFORCE、莉家、井力等公司之交易均不實在,主要內容都是在討論如何應付會計師及證交所的質疑,並備妥說辭,甲○○也指派我陪同至前往香港,實際上主要是由甲○○...負責(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67頁、第68頁背面、第69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時亦證稱TOPFORCE進銷貨事宜是子○○及財務長甲○○要我處理這部分之業務,我本身協理沒有做什麼事情,有的只是收到己○○的報價單以後,製作一個統計表,彙整進貨、銷貨及記錄收款、付款金額的表格後,就把這些資料交給子○○、辰○○或甲○○,確實TOPFORCE與銳普之間沒有契約簽立,我只是依照子○○、辰○○、甲○○指示製作上開表單,有關TOPFORCE公司送貨單的內容,我是依照子○○、辰○○、甲○○之指示,再轉告己○○去記載送貨單的內容,我後來才知道他們只是紙上作業,在帳面上做業績,在銳普掏空案爆發前,有在住都飯店會商解決之道,甲○○推我去跟證交所解釋假交易之疑慮,但我沒有辦法解釋他們之質疑,把問題帶回來轉知子○○等人,所以才約在住都飯店會商,我才知道銳普與巨點、敏矩等公司之交易都是假交易,大家都沒有就這個交易是否為真這個疑慮來想辦法解決,只是想由政治面或人情面來疏通,甲○○跟子○○要求卯○○去跟他姊姊詹彩虹說明,去香港查帳是丑○○提早一天到,要去找客戶,我隔天下午5點左右到,甲○○晚上到,在隔天,申○○及會計師才到,在他們到前一天,我跟丑○○、甲○○有事先碰面,丑○○證實證交所所疑我們同一批貨陸續買賣,假交易的推論是正確的,第二天查帳時,只有去LICA,但交易是假的,也沒有實際進行查帳工作,就回台灣了(94年偵字19428號卷第104頁至第106頁),泰晹集團財務長是甲○○,我與甲○○一同去香港會同會計師查帳,甲○○告訴我,會計師去查帳,要有人去配合(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112頁、第113頁)。證人丙○○於調查局稱銳普公司光電事業處成員有財務長甲○○,甲○○是負責財務方面的事務,光電事業處製作的內部表單(請、採購單)交給卯○○後,他會交給甲○○確認(94年偵字第14167號卷第70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時亦證稱與泰晹集團卯○○、子○○、辰○○、午○○、甲○○接觸過,我不知光電事業處在做何業務,沒有實際生產部門(94年偵字19428號卷第111頁)。共犯之卯○○於調查局稱陳易正(指子○○)在銳普公司沒有掛名任何職務,但主導銳普公司光電事業處實際掌權的人就是陳易正,光電事業處的業績是由陳易正直接與董事長寅○○議定次月光電處的營收額度,再由寅○○指示財務部 馬協理 與泰晹集團財務長甲○○配合所需額度的運用,陳易正指派我擔任泰晹集團總裁,他則擔任執行副總裁,財務長是甲○○,銳普公司預付給先嘉公司、敏矩公司及巨點公司等款項之交易,我當時認為有實際交易,但94年7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至銳普公司查帳後,我才知道這些全部都是假交易,共同以假交易方式銳普公司資產,知情並共同參與的人有甲○○...泰晹集團主要幹部甲○○是財務長,他原先同時是聯強集團子公司霆寶科技公司的財務長,當時在泰晹集團算是兼職,都是利用晚上來公司處理事務,如果白天需要幫忙,他會請假過來(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一第55頁、第56頁、第119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時稱光電事業處之員工有子○○、丑○○、甲○○、乙○○、辰○○、午○○、巳○○,還有我(94年偵字19428號卷第148頁),泰晹集團財務長是甲○○(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114頁),94年5月到7月之間,在內湖泰晹集團辦公室,子○○好幾次當著...甲○○面前表示,銳普公司的業績很多是他自己的錢做出來的(94年偵字第14167號卷第342頁)。證人己○○於調查局稱我在與陳易正(指子○○)談生意期間,陸續與泰晹集團主要成員見過或交換過名片的有泰晹集團...財務長甲○○...,我願意提供泰晹集團陳易正等8人的名片供參考,先嘉、敏矩及瑋茂等公司並沒有實際進出貨(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一第60頁背面、第123頁),陳易正(指子○○)在94年6月5日開始,就陸續要我將鼎峰公司(即TOPFORCE公司)的報價單傳真到銳普公司的光電事業部,一開始我都是直接傳真給陳易正,後來陳易正要我傳給...甲○○等人,鼎峰公司沒有實際出貨,因為沒有下訂單,因此無法出貨,但陳易正指示我製作鼎峰公司送貨單,出貨給LICA公司、香港的井力印刷公司及香港的德富公司,但鼎峰公司實際上並沒有交貨,另外...甲○○會要求我修改送貨單的日期、金額或數量,銳普與鼎峰、LICA、井力印刷及德富等公司均無實際交易,從頭到尾,我只是純粹依陳易正等人的指示,做紙上作業,而且銳普公司從未下訂單給鼎峰公司,另一方面也從未與LI
CA、井力印刷及德富等公司聯絡,所以我不認為這是實際交易,我有質問過甲○○這樣交易可以成立嗎,甲○○表示我只要配合製作表單就好了,其他的他們會搞定(94年偵字第14167號卷第28頁、第29頁、第30頁),境外公司部分,由我提供不知情的鼎峰、莉家、井力公司及德富公司的公司登記資料給甲○○等人,事後甲○○並要我提供我個人所偽製的報價單、訂單、送貨單及偽刻鼎峰公司、莉家公司、井力公司的公司章,並在這三家公司的訂單、送貨單上偽簽名,剛開始,我只是以為提供這些資料給子○○等人參考使用,但是到94年7月24日,我才知道他們以這些不實資料,以預付名義,將銳普公司的錢支領,子○○等人約我及庚○○到住都飯店時,我有將國稅局稅務員表示,進項發票公司都是有問題的這件事,告訴所有在場的人,不過沒有人理我。我有告訴子○○、丑○○、甲○○及乙○○等人。在住都飯店討論之事為銳普公司的會計師要到香港查帳,所以乙○○、甲○○叫我找庚○○一起到桃園住都飯店討論會計師要到香港查帳的事情,我與庚○○到現場後,『甲○○表示香港部分都是假交易』,要庚○○配合會計師的查帳動作,因為我擔心銳普公司如果倒了,會影響到我所拿去票貼的支票跳票,所以我就拜託庚○○幫忙騙會計師,並且將丑○○交給我公司小姐(忘記是哪位小姐)的資料,整理好再由我轉交給庚○○帶到香港,以應付會計師查帳;訂單的處理流程及製作情形,處理的人有甲○○...他們要我先照他們的要求製作報價單,依照他們的要求湊成整數及他們要求的金額,我有問過他們到底要做什麼,他們說他們可以把它變成真正的交易,...我還是照他們要求把報價單依照他們要求的數額及總額做給他們,做完後,他們又叫我做出貨單,報價單的格式是他們給我的,至於出貨單是他們叫我做,我依照公司格式做的,我質疑時,甲○○就跟我說我只要照著做就好了,他們會處理...,境外部分就是如我上述所說是甲○○教我如何製作的,甲○○一定要我配合查帳,不然公司會出事情,到香港根本就沒有查什麼帳,因為所有的交易單據都是甲○○、午○○等人帶我去香港的,是由他們跟會計師在應對,庚○○根本就沒有讓他們看太多資料,因為根本沒有交易,甲○○或乙○○叫我在送貨單上隨便簽名,我還質疑他隨便簽,你自己簽就好了,他說要我們這邊的人簽(94年偵字第14167號卷第233頁、第234頁、第398頁、第400頁、第401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稱LICA之交易記錄是我製作的,交易的制作方式是陳易正(指子○○)教我的,至於交易內容、數量、金額及表單格式是甲○○、乙○○告訴我的,是陳易正、甲○○叫我做這些假的交易紀錄的,交易紀錄是假的(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一第296頁)。證人寅○○於調查局稱泰晹集團...甲○○任財務長,卯○○等人加入本公司經營後,推派卯○○、午○○、辰○○實際加入本公司董事團隊,陳易正(指子○○)、甲○○則隱居幕後(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21頁背面、第22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稱把貨送到大陸去,銳普的確完全沒有得到利益,是光電事業處的子○○、卯○○、辰○○、午○○、甲○○等人在開會時都有這樣跟我說可以得到百分之八到十之毛利,但是到底是誰跟我們訂貨,誰給我們這些毛利,我都不清楚(94年偵字第19428號卷第175頁)。證人辰○○於調查局稱泰晹集團...財務長甲○○負責投資對象的財務分析,他是我在94年初介紹給卯○○的,後來卯○○聘他進來任職(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30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稱泰晹集團主要成員有...財務長甲○○(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101頁)。證人巳○○於調查局稱94年5月間,丁○○到職擔任財務長甲○○的秘書,頭銜為會計助理,負責處理上面交代的資金流向,... 蔡龍昇 於94年7月26日向我表示,因為銳普公司光電事業部門當時沒有採購人員,要我暫代採購人員,我當晚向甲○○及午○○求證有無此事,他們一致要我冒稱是銳普公司94年1月到7月的採購人員,目的是應付銳普公司會計師來查帳(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40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稱泰晹集團...有甲○○(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96頁)。證人午○○於調查局稱泰晹集團...甲○○是掛名財務長,實際負責幫助陳易正(指子○○)處理投資法規及投資公司之財務狀況等問題,94年7月23日陳易正(指子○○)邀集我、...甲○○...
至桃園住都飯店討論證交所查察銳普公司股票異常上漲,以及會計師要簽半年報,即將赴香港查核銳普公司香港客戶的事情,決議由...甲○○配合會計師共赴香港查帳,後來確是由...甲○○陪同會計師至香港查帳...後來我也才由甲○○處得知正大公司是專門負責配合他人開立虛偽信用狀的公司(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58頁、第60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稱泰晹集團...財務長是甲○○(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109頁),子○○表示要把銳普公司今年度的業績拉高到EPS5元,但我跟甲○○、卯○○討論,以銳普公司目前狀況,不可能達到這個目標,94年6月他們有修正EPS約2元(94年偵字第14167號卷第272頁)。證人庚○○於調查局稱94年7月間己○○邀我與...甲○○到桃園住都飯店二樓的會議室碰面,丑○○拿出一些莉家公司與銳普公司交易的資料,並表示銳普公司的會計師要簽半年報,希望我能配合他們的會計師做查帳的工作,但是因為他們根本沒有跟我們公司有任何往來,所以我不同意,於是他們透過己○○向我遊說,於是我簽應他們,不過我只同意有限度的配合,意思就是如果會計師問我是否有交易,我會回簽有的,但是如果會計師要看我公司的資料,包括公司匯款資料及貨物銷售給何人,我不會提供(94年偵字第14167號卷第19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稱94年7月24日晚上,己○○、丑○○、乙○○、甲○○及陳易正(指子○○)約我在桃園住都飯店碰面,己○○拿LICA公司與銳普公司交易資料給我,請我在會計師到香港查帳時,配合承認有這些交易,這些交易資料我都沒有經手,公司也都沒有跟他們交易,都是己○○整理好的,LICA公司、井力、德富三家公司與銳普沒有交易過,除了LICA外,另外兩家沒有交易紀錄,只有LICA有配合而已(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一第295頁)。證人戊○○於調查局稱泰晹集團...財務長甲○○...遇到集團重大事宜,都是由陳易正(指子○○)...甲○○及辰○○共同開會決定(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7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稱泰晹集團主要成員...甲○○(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86頁)。證人丁○○於調查局稱94年5月30日我開始在泰晹集團任職,擔任財務長甲○○的助理,甲○○是集團的財務長,甲○○每天都會到公司,但都是晚上6、7點才會來,甲○○至香港出差的目的為何,我不清楚(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12頁、第15頁)。證人壬○○於檢察官偵查時稱銳普公司有位小姐打電話給我,他們有訂單會下至騏正,訂單的金額、數量、品名、單價都已做好了,要我照做,我再下訂單給他們指定之廠商,再由銳普去他們指定之廠商取貨,但銳普有無實際取貨,我不清楚,當初這重交易模式知情者有...甲○○,因為之前買面板,需要騏正匯現金,但是因為騏正沒有這麼多現金,所以就用午○○交給我們之L/C去跟建華銀行融資,但是因為後來交易沒有成立,我有還款壓力,我還為此跟陳易正(指子○○)要求解決,於是陳易正就指派甲○○出面協調,把還款期限延後,所以他們應該全部都知情,94年4月份之利潤,他開94年8月6日之支票,...在到期以前,甲○○親自打電話給我,叫我抽出來,說要協調,不要軋(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二第179頁、第180頁)。證人辛○○於調查局稱大概在94年1、2月間,我從...製作三稽公司的傳票及匯款狀況,得知三稽公司與所有國外客戶(如正大科技、騏正光電等)的交易都是假的,我便將這個訊息告訴卯○○並警知他要小心,...當時在場的還有甲○○,於檢察官偵查時亦如此證稱(94年偵字第14167號卷第236頁、第298頁)。證人未○○於檢察官偵查時稱三稽不願意直接跟正大交易,而要霆寶做這樣的交易,是因為辰○○跟甲○○都跟我說,三稽的大股東有投資正大,股東可能有重疊,不方便作這樣的交易,所以才會透過霆寶做這樣的三角貿易,有無實際出貨是沒有看到貨,我認為甲○○當然知情,因為這個交易是他介紹的,且他也跟我說是因為三稽跟正大有投資關係,所以沒有辦法直接做交易,且整個交易過程他都有參與,而且他是財務部協理,我們這邊訂約後,要經過他那邊簽名,出納才會付錢,且合約也是他那邊管理的,所以我認為他當然知道整個交易情況,辰○○跟甲○○跟我說他們之前都是這樣做,這樣沒有問題(94年偵字第14167號卷第308頁)。復有泰晹集團財務長甲○○之名片在卷可稽(94年他字第4336號卷一第66頁背面、第121頁)等,從前揭之事證觀之,聲請人自己亦承認其有財務方面之專長,係泰晹集團之財務長或掛名財務長,且又幫卯○○看銳普公司的部分傳票、進銷貨憑證、財務報表等重要之交易文件,參與應付查假帳之討論會,參加與子○○、卯○○等人相關之開會,並到香港去查帳等,使人認其為交易決策之一,尤其是境外之假交易部分,乃係由聲請人親自指示己○○或利用不知情之乙○○轉達指示己○○製作並偽造不實之交易文件,使人認聲請人確有實際參與假交易之進行。且從前揭其他之事證觀之,聲請人確係泰晹集團之財務長,並為隱居幕後之銳普公司之財務長,顯然聲請人以其財務方面的專長,憑藉其專長指示乙○○、己○○配合製作不實之表單,為紙上作業,與前揭之紙上公司為假交易,製造境外之假交易,作為帳面上之業績,並掏空合法成立之公司,從而檢察官認聲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前揭之羈押事由,聲請羈押,及原審於庭訊後諭知收押禁見,尚非無據,即羈押之發生,乃由於受羈押之聲請人本人前揭之故意及重大過失之不當行為所致,揆之前開說明,即不得請求冤獄賠償。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1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