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63號原告丙○○被告乙○○
福升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