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9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炫綺附表:
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間債務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債權金融機構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9」之所有權歸屬何人?現由何人居住使用?應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繕本;若係出租他人,請補正租賃契約書;若為租賃並請補正租賃契約書,及陳報租金、坪數、他人是否分擔租金?
請提出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之編號⒈生活費每月8,000元;編號⒉油資每月2,000元;編號⒊家用雜費每月2,000元;編號⒋醫療費用每月300元之證明文件。並陳報編號1~3所列數額之必要性。
又聲請人負擔家計之比例為何?(如對水、電、瓦斯、房租……共同使用部分之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提出聲請狀中「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所記載之編號⒈ 呂青翰 每月1萬元之(聲請人聲請前2年)證明文件。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含聲請人97年至98年5月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請提出聲請人及其子女(含呂青翰)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含呂青翰)有無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應敘明)。
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含呂青翰)是否有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若無謀生能力,其相關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