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011號

原告 張儷葳

訴訟代理人 趙英助

被告 韓冠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75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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