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9號
原告 蕭富升
被告 李易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所謂「名譽」,乃指社會對於個人客觀上之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客觀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又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判斷是否為「善意」的意見表達,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為善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65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1日處理田埂施作糾紛時,提及原告有對訴外人 沈居隆 提告之行為,致其名譽權受有損害等情,雖據原告提出當日錄影光碟為證,然經本院勘驗兩造各自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勘驗如附件所示,可知被告固於當日處理田埂糾紛時曾對原告提及「你不是告完了」、「你之前不是有告過他」等語(下稱系爭言論),然被告上開言論均係疑問、向原告為再次確認之語氣,並非篤定之語氣,可認被告並非原告所述,係故意侵害其名譽權;再者,被告前開所為之行為,係根據原告與訴外人沈居隆間之妨害自由及毀棄損壞之糾紛,此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9頁),被告係基於主觀認知所為之言論發表,衡情並未有以詆毀或減損原告之人格為其唯一目的或重點,而有毀損原告名譽之真正惡意,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社會評價可言。是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屬侵害原告名譽權,尚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之法律關係,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件:
一、本院勘驗原告提供之錄影光碟(檔案:000000000.012076)
,勘驗結果為:
㈠兩造之對話內容與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所載之內容(原證1,見本院卷19至37頁)大致相同。
㈡另錄影時間01:00至01:07處,員警當時對原告表示:你不是有去告他嗎?你不是有告他等語均係員警對原告提問之疑問語氣。
二、本院勘驗原告提供之錄影光碟(檔案:000000000.032649)
,勘驗結果為:
㈠光碟播放時間00:00-00:40
原告:大人,他沒有份跟我們共有人有什麼關係,我已經跟
你說過很多次了,他是第三者。
員警:對啦,他好像也有份。
原告:他什麼時候有份?他從頭到尾就是第三者。
員警:有啦,有啦,你去查,他有份啦。
原告:大人,你不要說他有份喔,
員警:他好像也有份。
原告:你怎麼一直說他有份,你有什麼證據說他有份?一直
憑個人。
三、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錄影光碟(檔案:2022_1211_161856_0
01,及2022_1211_162357_002),勘驗結果為:
㈠兩造之對話內容與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所載之內容(見本院卷64至65頁)大致相同。
㈡其中員警對原告表示:你不是已經告完了嗎?你不是也有去告他嗎?你之前不是有告過他等語確係員警對原告提問之疑問語氣(檔案2022_1211_162357_002光碟錄影時間16:23:58至16: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