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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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9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映朝

被告 林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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