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993號

原告公園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鼎仁

訴訟代理人 吳天能

被告 張廖泓境

訴訟代理人 王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抗辯已清償部分管理費,並提出收費憑單及支票,惟原告並未表示意見,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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