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56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賴佳渝

被告 許育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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