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8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建國 、 梁振東 、梁○○、梁○○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暨同小段1546建號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正被告梁○○、被告梁○○之真正完正姓名。
三、提出被告梁建國、梁振東、梁○○、梁○○之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