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3號原告 李舒恬
李豪惟 李豪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律師
竺純筠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林彣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前以書狀說明請求本院函詢的機關是否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函詢事項具體內容為何?函詢時應隨同檢附的資料有哪些?影印本請直接寄給被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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