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告 吳玟 橞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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