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勻采(原名許瑜芳)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許勻采業於民國107年6月4日死亡,此有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107年7月25日耕醫病歷字第1070008438號函、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107年8月17日北市松戶資字第1076002843號函及所檢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與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附於本院96年度他調字第31號卷㈢內),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楊台清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