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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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告 楊清安 即 楊清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農會、 張瑞玉 、 楊炎煥 、 楊鑫泉 、楊善富、 陳正義 、 楊清地 、 謝美惠 、 湯國亮 、 湯彭秀英 、 湯國皎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293萬3,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萬2,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羅紫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