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