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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