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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