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八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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