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處理,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