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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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
  3,59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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