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金融授信之貸款事件,於民國95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5 年2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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