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7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7334號
原   告 乙○○○
           9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淺田吉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石幸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