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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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0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芊亨
被告 徐愷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67,362元
1.845%
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按年利率0.1845%計算之違約金。
2.47%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0.24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94%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