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原告永實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童世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泰有限公司陳福在 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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