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96號

原告 鍾馥璘

被告 林仕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嗣本院以112年度桃補字第2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20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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