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32號

原告 方柏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龎呈翰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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