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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