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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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06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代理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8年11月15日1,138,111元NS00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8年12月4日50,000元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