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79號聲請人 侯維昕 (即 侯洪 隨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普通股110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普通股118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普通股1138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