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08號聲請人 吳尚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0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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