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 姚星良 法定代理人 姚景林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嬨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普通股1810